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执法大队7.29)
单位:执法大队 报送时间:2022年8月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
南陵县吉祥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南陵县吉祥农资经营部 |
92340223MA2T1RWH95 |
任家祥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的货值金额为5200元,违法所得为2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240元); 2、罚款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