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三里所8.12)
单位:三里市场监管所 报送时间:2022年08月15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信息公开网址 |
南市监处罚〔2022〕289 号 |
南陵县烟墩镇健康宝贝经营部销售侵权商品案 |
南陵县烟墩镇健康宝贝经营部 |
吕小平 |
当事人销售侵权毛巾,违法经营额为390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我局扣押的16条黄色标示“洁丽雅grace”毛巾、1条蓝色方格条纹标示为“洁丽雅grace”毛巾; 2、罚款800元 。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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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市监处罚〔2022〕290号 |
南陵县烟墩镇雷钧日杂大卖场销售侵权商品案 |
南陵县烟墩镇雷钧日杂大卖场 |
92340223MA2RTDLTX7 |
雷钧 |
当事人销售侵权毛巾, 违法经营额为90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我局扣押的6条标示“洁丽雅grace”毛巾; 2、罚款500元 。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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