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三里所9.1)
单位:三里市场监管所 报送时间:2022年09月0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信息公开网址 |
南市监处罚〔2022〕321 号 |
南陵县乐华油榨厂生产经营不合格菜籽油案 |
92340223MA2NAFYL5A |
洪乐华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菜籽油,违法所得400元,货值金额7200元。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菜籽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2.罚款10000元整。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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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2〕322 号 |
南陵县汇明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
92340223MA2P60CK6D |
梁会明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获违法所得5元,货值金额45元。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元; 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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