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执法大队9.6)
单位: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报送时间:2022年9月6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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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胡小华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南陵县胡小华便利店 |
92340223MA2N9KK29T |
胡小华 |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5元=5元/袋×5袋,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构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麻花5袋。 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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