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
序号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材料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申请人 | |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 |||||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
(五)有公司住所。 | |||||
2 |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 申请人 | |
3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申请人 | |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 |||||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4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 申请人 | |
5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申请人 | |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 |||||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
(三)组织章程; | |||||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
6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申请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 |||||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
7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申请人 | |
(一)登记申请书; | |||||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 |||||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
8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申请人 |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 |||||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
第四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
9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申请人 | |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 |||||
(四)合伙协议; | |||||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
10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申请人 | |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11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申请人 | |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 |||||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 |||||
(五)经营场所证明; | |||||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12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