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2-05 16:34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南市监撤〔2022〕506号

当事人:南陵县润田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NOF74X7

经营场所: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47号

负责人张德润

身份证号:352227****4558

2022712,我局接到投诉人张德润的投诉称“要求注销其名下的公司,并追究盗用其身份证人员的相关责任。被注册公司‘南陵县润田建材经营部’,公司地址: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47号”,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投资人为张德润(身份证号:352227****4558)认缴人民币20万。目前,该公司处于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南陵县润田建材经营部设立登记的地址(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47号内)处未见该公司办公场所、公司员工及相关设施设备。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的登记档案中的投资人张德润身份信息与张德润7月19日向我局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其居民身份证背面有效期与正面照片不符。其中,求助人张德润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04.01-2036.04.01,而该公司档案中用于注册登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3.02.06-2033.02.06。又查明,求助人张德润于2022年7月8日向宁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警/求助,称“其身份证被盗用,注册了一家公司,已将情况告知派出所。警情号:35090020220708100784”求助人张德润身份证于2016年3月31日挂失,而该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我局提交材料申请注册公司时使用的却是挂失前的身份证。经核实,南陵县润田建材经营部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47号内的南陵县润田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

南陵县润田建材经营部委托代办人秦贤虹于2016年8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南陵县润田建材经营部,2016年11月23日当事人委托代办人胡东美向我局提交材料申请变更。2022年7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向涉及到案件相关人员孙月英、胡东美及秦贤虹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县局转交的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及当事人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各1份,证明该案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对该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限南陵县润田建材经营部人员及设施设备;

3、询问通知书3份,证明该经营部代办人胡东美、秦贤红及财务负责人孙月英在案件调查终结前未与承办机构取得联系;

4、求助人张德润《报警/求助回执》及古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曾经丢失。

5、我局向县税务局发送的征求意见函一份,证明南陵县润田建材经营部因‘存在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情形’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930日依法向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市监撤告[2022]338号),依法告知你(单位)拟将作出撤销登记相关事项的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决定撤销张德润在南陵县润田建材经营部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负责人的登记(备案)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办理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接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撤销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撤销登记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