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2-10-11 09:19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1.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用农产品随机抽样检查,对南陵县某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对上述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2.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化妆品检查中,对南陵县某百货超市、南陵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各处1000元罚款。

3.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广告检查时,对南陵县某便利店、南陵县某美容店、南陵县某祛斑祛痘店、芜湖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芜湖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对当事人各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对南陵县某面馆发布含有极限用语的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4.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芜湖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行为,依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500元罚款”处500元罚款;对南陵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4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