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四)
1.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检查中,发现芜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1.5万元罚款处罚。
2.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芜湖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43户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南陵县某服装厂等54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南陵县某饲养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3.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监督抽检,发现芜湖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该企业本年度同种违法行为发生3次,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的规定,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
4.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南陵县某餐饮店发布“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的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权利行为,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500元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