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 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调整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中介服务事项 |
医疗器械检验 |
无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
规范实施依据 |
根据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实施依据规范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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