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指导目录(市场监管部门)
市县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指导目录(市场监管部门) | ||||||||
保留事项 | ||||||||
序号 | 层级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十八、市场监管部门 | ||||||||
105 | 市、县 | 市场监管执法委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 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监管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 无 | 行政机关 |
注: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调整确认情况,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企业登记注册”;将“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名称规范为“特种设备充装单位鉴定评审”,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为“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市局受委托开展气瓶充装许可)”;取消“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前首次检验的)”,该事项并非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与对应权力事项无直接关联,且已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以规范。收费标准及依据与省局清单表述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