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籍山所7.27)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3〕316号 |
南陵县潮牌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
南陵县潮牌服装店 |
92340223MA8Q77A57Q |
孙周 |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240】条;1.没收侵犯耐克商标专用权短袖2件; 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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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3〕313号 |
陈先云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案 |
陈先云 |
92340223MA2TCBFY6F |
陈先云 |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5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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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3〕324号 |
南陵县张记菱丽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南陵县张记菱丽餐饮有限公司 |
913402230921420991 |
姚红菱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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