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3〕422号

发布时间:2023-09-25 09:40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市监处罚〔2023422

 

南陵县许镇新众联超市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南陵县许镇新众联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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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发

南陵县许镇新众联超市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应予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

1、没收违法所得1.29元。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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