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
南陵县XX便利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1日,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陵县XX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化妆品用品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①青蛙王子儿童草莓滋润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闽妆20160012;执行标准:Q/QWWZ 020(O/W);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BI149C10203 2021/10/11;净含量:50g]1瓶②青蛙王子儿童鲜奶滋润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闽妆20160012;执行标准:Q/QWWZ 020(O/W);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17134C10102 2021/02/01;净含量:50g]1瓶。上述化妆品盒体均贴有零售单价:11元的标签。截至检查时,上述2瓶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二、查办结果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三、法律适用分析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系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根据《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案件启示
本案是在“药安乡村”专项稽查中发现的,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经营者的管理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相对淡薄,消费者对过期化妆品的防范意识不强,导致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经营者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南陵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开展专项稽查行动,进一步宣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践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持续规范当前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