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3〕516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3〕516号 | 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汪福宝)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案 | 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9134020077110385XB | 汪福宝 | 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应予处罚。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安徽丫山花海石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7350元; 2.没收未退还多收停车费用(即多收价款)17350元。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