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13号

发布时间:2024-01-11 09:17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信息公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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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413

 

南陵县友谊喜庆总汇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

南陵县友谊喜庆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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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友谊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标示“永字”电暖宝4个、“智多星”电暖宝1个、“糖果兔”电暖袋1个;

2.没收违法所得14元;

3.罚款人民币38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