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1-05 09:28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信息公开网址

1

南市监处罚〔20245

 

南陵县烟墩街道烟何百货经营超保质期食品

南陵县烟墩街道烟何百货

92340223MA2N4DKW8G

周木槐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2】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保质期“百事可乐可乐型汽水”2听;

2.没收违法所得0.75元;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