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11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4〕11号 |
安徽省咪咪欧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安徽省咪咪欧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91340223MA8NNJD379 |
翁祖辉 |
经检验,当事人2023年9月1日生产的乐洽洽年糕条(韩式甜辣泡菜味)钠项目检测结果为 681mg/100g、2023年9月6日生产的乐洽洽年糕条(海苔味)钠项目检测结果453mg/100g,而上述产品包装营养成分表中钠项目标示值:2023/09/01批次乐洽洽年糕条(韩式甜辣泡菜味)为257毫克/100克,2023/09/06批次乐洽洽年糕条(海苔味)为222毫克/100克,其钠项目的实际检测值均大于产品120%标示值,均超出允许的误差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条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百玖拾陆元陆角整(¥:996.60元) 2.罚款人民币壹千元整(¥:100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