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4-28 08:17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项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大类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细类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细类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细类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细类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63号令)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大类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细类 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细类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细类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细类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大类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11
相关获证企业或者机构承诺事项真实性的检查 大类
相关获证企业或者机构承诺事项真实性的检查 相关获证企业或者机构承诺事项真实性的检查 细类 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认证机构批准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或有关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大类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细类 自愿性认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第二十七条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细类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第三十四条
药品监督检查 大类
药品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检查 细类 重点检查事项 药品监督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 大类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条十五条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登记事项检查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登记事项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登记事项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登记事项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登记事项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登记事项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登记事项检查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公示信息检查 大类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公示信息检查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检查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直销行为检查 大类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直销员证、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员报酬支付、换货、退货、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直销企业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
直销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
直销员是否取得直销员证。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价格行为检查 大类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安徽省价格条例》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199号)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执行情况、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大类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大类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检查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设立文物商店,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文物拍卖,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的商业活动。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检查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有关证照,检查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大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点产品采取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重点检查管理制度、人员、文件管理和记录;厂区环境要求;原辅料要求;生产过程的产品安全控制;产品信息标识;出厂检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大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检查管理制度、人员、文件管理和记录、厂区等是否符合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重点查看企业生产许可证标识标注情况、获证后生产条件变化情况、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原辅料进货验收情况以及出厂检验情况等。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大类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检查企业资质变化、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不合格品、回收食品、废弃物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食品销售检查 大类
食品销售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查看职责制度、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标签外观质量、场所环境、经营过程控制、问题产品处置、品种管控、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等内容。
食品销售检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查看职责制度、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标签外观质量、场所环境、经营过程控制、问题产品处置、品种管控、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等内容。
食品销售检查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查看职责制度、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标签外观质量、场所环境、经营过程控制、问题产品处置、品种管控、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等内容。
食品销售检查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查看职责制度、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标签外观质量、场所环境、经营过程控制、问题产品处置、品种管控、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等内容。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大类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查看选址、食品处理区建筑材料与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水池、切配烹调  、洗消场所、原料储存、设备、工具和和容器、洗手消毒设施、采光照明、废弃物暂存设施、更衣场所、卫生间、专间要求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等内容。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查看是否采购了禁止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要求、 贮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开展定期检查与清理、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五专”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相关备案和公示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现象等内容。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查看粗加工与切配是否符合要求、烹饪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备餐及供餐是否符合要求、凉菜配制、裱花操作是否符合要求、生食海产品加工是否符合要求、现榨饮料及水果拼盘制作是否符合要求、面点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烧烤加工是否符合要求、食品再加热是否符合要求、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查看场所布局是否符合许可要求、公共场所是否清洁卫生、是否受到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污染、专间区域是否符合要求、专用区域是否符合要求、地面与排水是否符合要求、墙壁与门窗是否符合要求、屋顶与天花板是否符合要求、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并定期清理、更衣场所是否符合要求、餐厨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专间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洗手消毒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供水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通风排烟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采光照明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设备、工具和容器是否符合要求、场所及设施设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废弃物暂存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查看清洗是否符合要求、消毒是否符合要求、保洁是否符合要求、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是否具有消毒合格凭证。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查看场所布局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公共场所是否清洁卫生、是否受到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污染  、专间区域是否符合要求、专用区域是否符合要求、地面与排水是否符合要求、墙壁与门窗是否符合要求、屋顶与天花板是否符合要求、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并定期清理、更衣场所是否符合要求、餐厨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专间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洗手消毒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供水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通风排烟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采光照明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设备、工具和容器是否符合要求、场所及设施设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限、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等行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擅自改变许可类别、备注项目、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擅自改变经营地址、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公示量化等级标识、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内容。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查看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中是否存在无健康证明的人员、是否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是否执行晨检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制定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等内容。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培训情况、网络餐饮服务单位地址与实际是否一致、原料及包材索证索票、送餐人个人卫生状况、订餐记录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大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查看市场布局及设施等内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查看是否亮照、公示牌经营、销售人员是否有健康证、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人卫生情况、产品包装材质等内容。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大类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业户的经营证照、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婴幼儿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乳粉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业户的经营证照、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设备设施、环境卫生、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标签标识、等内容。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查看保健食品的质量管理制度、标识标签、产品保质期、购进渠道及产品资质、库房卫生和储存环境等内容。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大类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依法依规对市场在售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大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装、使用、维保、检测等情况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大类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条件是否符合等情况监督检查。
计量监督检查 大类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再用计量器具是否检定、是否超期。
计量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重点检查机构检定工作的规范性,检定记录、证书和质量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对已经检定计量器具按一定比例的复核。
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检查被授权单位的计量标准量值溯源和日常运行。
计量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合格,标注是否符合要求。
计量监督检查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是否在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和计量技术人员。产品包装及技术资料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超出型式批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计量监督检查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列入《能效表示管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能效标识标注、能源消耗量和能效等级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计量监督检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中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水效标识标注、水消耗量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大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资源条件是否满足核准要求,检验项目、检查数据和检验结论是否满足相关检验规则和标准的要求。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大类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与强制标准抵触,所引用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产品技术是否科学合理,公开声明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与强制标准抵触,所引用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产品技术是否科学合理,公开声明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大类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是否存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相关经营情况、是否从事商标印制经营性活动等。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对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进行核查,确定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产品专利宣传是否与其注册的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