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17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南市监处罚〔2024〕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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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南陵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91340223784901498W |
万家明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肆元整(¥264元); 2.罚款贰仟壹佰捌拾肆元整(¥2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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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