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66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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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4〕66号 |
南陵县弋江镇姚义华亿超市加盟店(张百林)涉嫌涉嫌经营使用未注册的有不良影响商标的产品案 |
南陵县弋江镇姚义华亿超市加盟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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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百林 |
2023年11月8日本局接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称:“我司在市场上发现大量‘特种兵’、‘特神兵’生榨椰子汁,该产品的生产商、委托商、销售商以下简称为被举报人(参见附件),其产品包装上的‘特种兵’、‘特神兵’标识严重违反国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我司特此向贵局举报,请贵局对违法者依法予以惩处。”2023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有5瓶“椰时代特种兵生榨椰子风味饮料”和4瓶“名福牌特种兵生榨椰子汁风味饮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被本局查扣的5瓶“椰时代特种兵生榨椰子风味饮料”和4瓶“名福牌特种兵生榨椰子汁风味饮料”;2.没收违法所得6元;3.罚款2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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