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283号

发布时间:2024-06-26 01:55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283

南陵县家发镇后港桥希夕喜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南陵县家发镇后港桥希夕喜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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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勤

南陵县家发镇后港桥希夕喜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1.没收我局扣押的上述标示“半球”家用燃气灶具单灶2台、双灶3台;2.没收违法所得0.0025万元;3.罚款人民币0.1518万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陵县知识产权局)

202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