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28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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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4〕283号 |
南陵县家发镇后港桥希夕喜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
南陵县家发镇后港桥希夕喜铺 |
92340223MA2NWNMX9T |
张勤 |
南陵县家发镇后港桥希夕喜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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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1.没收我局扣押的上述标示“半球”家用燃气灶具单灶2台、双灶3台;2.没收违法所得0.0025万元;3.罚款人民币0.15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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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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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陵县知识产权局) 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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