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23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南市监处罚〔2024〕233号 | 南陵县炫果水果商店(汪仁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南陵县炫果水果商店 | 92340223MAD08LF66R | 汪仁义 |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待售的6瓶牛栏山酒系2024年4月从他人上门推销的方式购的,分别购进6瓶,共12瓶,进货价10元/瓶,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牛栏山陈酿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售出2瓶,销售价16元/瓶,违法经营额为64元;牛栏山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售出4瓶,销售价19元/瓶,违法经营额为38元。售出部分因无销售记录,也无法鉴定,不能认定为侵权商品,该部分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0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本局扣押的6瓶牛栏山白酒;2.罚款0.0204万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