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元源食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4〕456号 |
南陵县元源食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
南陵县元源食品经营部 |
92340223MA2P1RAB6P |
郝慧芳 |
上述“儿童孕妇宝宝可用”的字样属于对农药产品安全性的保证,当事人网店销售该产品的页面系委托上海灏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的,制作费用为0.009万元。 |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0.009万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