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506号、南市监处罚〔2024〕505号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南市监处罚〔2024〕506号 |
安徽正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安徽正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91340207MA2MQGGR9B |
汪亚琴 |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0165万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
2 |
南市监处罚〔2024〕505号 |
芜湖渔来渔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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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渔来渔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411721MA441PMQ41 |
吴学文 |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018万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