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477号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南市监处罚〔2024〕477号 |
南陵县金钟建材经营部销售伪造厂名、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案 |
南陵县金钟建材经营部 |
92340223MA2P47UL7R |
施仕磊 |
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章第【73】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伪造厂名、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0.12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壹元整(¥21.00元); 3.没收扣押的防霉无尘大砖瓷砖胶99袋(20kg/袋)、强力瓷砖胶187袋(20±0.5kg/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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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