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500号、南市监处罚〔2024〕499号

发布时间:2024-09-29 10:10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南市监处罚〔2024〕500号 南陵县五小老头烧烤店(江涛)使用未经定期检定及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南陵县五小老头烧烤店 92340223MA2NENYY56 江涛 经查,该(单位)在店内使用的用来对外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标签信息如下:ACS-30A型电子计价称,标准等级:Ш级,最大秤量:30kg,最小秤量:200g,分度数:3000,最大皮重:10kg,实际分度值:10g,检定分度值:10g,执行标准:GB/T7722-2020,产品编号:21776,委托方:永康市鑫阳商贸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上述电子秤的称重显示数据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将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5000克标准砝码放置在上述电子秤上,显示重量为6000克。该单位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子秤的检定标志和《检定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0.2万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9日
南市监处罚〔2024〕499号 南陵县大何龙虾阳光小区店(何昌超)使用未经定期检定及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南陵县大何龙虾阳光小区店 92340223MA2UKCRCXW 何昌超 经查,该(单位)在店内使用的用来对外贸易结算的电子秤,该电子秤仅在显示屏旁边标注有“宝石® ”和超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上述电子秤的称重显示数据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将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5000克标准砝码放置在上述电子秤上,显示重量为6500克。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子秤的检定标志和《检定报告》。2024年6月5日,南陵县市场监督检验所对该单位使用的标注有“宝石® ”和超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的电子计价称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XH202402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单位)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0.2万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