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3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4〕391号 |
芜湖芃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案 |
芜湖芃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0223MA8PE7DF5L |
方海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本局决定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的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0.00625万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