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不罚〔2024〕5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不罚〔2024〕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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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世元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陵长风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案 |
安徽省世元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陵长风店 |
91340223MA2RMHR11C |
柳周 |
当事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无同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投诉人未因该违法行为产生损失,货值金额较小,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47】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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