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558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4〕558号 |
南陵县振凯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南陵县振凯超市 |
91340223MA2RAF5L44 |
叶白玉 |
南陵县振凯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没收20240620XS175171B的海天酱油1.9L鲜味生抽1瓶,20240118LW035454B海天酱油1.9L老抽王10瓶,20240120CL103053B海天酱油1.9L草菇老抽6瓶,20240120JS145073B海天酱油1.9L金标生抽8瓶,20240109WJ233152B海天酱油1.9L味极鲜4瓶。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