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某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对普通食品以“传统孕妇零食”字样进行宣传。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272】项规定,对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罚款6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