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58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5〕58号 |
南陵县董羽翔便利店销售殡葬用品未明码标价案 |
南陵县董羽翔便利店 |
92340223MADMAG0E3C |
董羽翔 |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销售的标示为“宇晗”毛巾进行明码标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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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殡葬用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0.01万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