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九: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韦斯豪”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1-16 14:54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案例简介

2022913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芜湖美鹿家具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芜湖航东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徽采商城销售商品时,在交易文书上使用韦斯豪注册商标,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权利人同时请求对商标侵权纠纷以及相关赔偿数额争议进行调解,并将调解协议及其履行情况作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考量因素,依法免于处罚。

过程及结果

202354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鉴别单位的产品鉴别报告书,经初步判断,上述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829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当事人芜湖航东商贸有限公司与本案举报人芜湖美鹿家具有限公司调解意愿主持调解,并于当日签署了《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笔录》,91日,双方当事人就该调解笔录向芜湖市经开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芜湖市经开区法院于91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2023921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经查询,当事人近五年未因商标侵权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案发后,积极与商标持有人进行协商赔偿,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免于处罚+行政调解的处理方式,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也回应了权利人在行政程序中获得合法民事损害赔偿的诉求。此类案件中,可将行政调解中的相关当事人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对权利人进行赔偿以及赔偿数额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和具体罚款金额的考量因素,充分彰显了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坚定态度。本案的办理是维护民营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导向作用,引导广大中小微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