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5〕76号 |
南陵县烟墩健康宝贝经营部销售失效的产品 |
南陵县烟墩健康宝贝经营部 |
92340223MA2NCG7G6D |
吕小平 |
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贝亲宽口径奶嘴”的2个; 2.罚款0.004万元。 |
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