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1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5〕134号 |
南陵县烟墩镇格里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南陵县烟墩镇格里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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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本局扣押的“NIVEA”妮维雅晶纯皙白泡沫洁面乳1瓶; 2、没收违法所得5元 3、罚款0.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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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