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156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5〕156号 |
安徽尚亿嘉超市有限公司鼎盛广场分公司销售三无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 |
安徽尚亿嘉超市有限公司鼎盛广场分公司 |
91340223MA8PQFPW8B |
黎刚 |
当事人销售三无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68】的规定,本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0.0074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009724万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