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徽省市场监管网络交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27 15:28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2024年安徽省市场监管网络交易

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一、全椒速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案

2023年8月23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全椒速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其代理经营的饿了么外卖平台内5户网络食品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等资质信息。经查,上述5户经营者中有4户未依法公示相关信息,有1户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于2023年6月21日届满。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至改正期限结束后,其中1户仍未公示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且持续在饿了么外卖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29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整改;2.没收违法所得637.79元;3.罚款4万元。

当事人代理经营的饿了么外卖平台在全椒县业务,双方合同约定当事人负责外卖业务推广、运营、商家上单、商家上线下线日常管理、在线外卖订单配送等相关业务。当事人作为饿了么外卖平台的代理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此案的查处,要求外卖餐饮平台第三方合作单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规范入驻平台的餐饮商家准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案单位:滁州市全椒县市场监管局

选送单位:滁州市市场监管局

二、六安市金安区客迎福餐饮妇幼保健院店未履行证照公示义务案

2024年9月19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上巡查结果,依法对六安市金安区客迎福餐饮妇幼保健院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在“饿了么”平台“**客饭堂(太古光华城店)”网店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8日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7月26日,因经营场所变更,重新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9月3日,当事人入驻“饿了么”平台。9月14日,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从事餐饮外卖服务,但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整改;2.罚款1000元。

《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规定信息公示的义务,是为了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相应的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此案的查办,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公示证照信息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力督促网络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切实规范网络市场经营秩序。

办案单位: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选送单位:六安市市场监管局

三、安徽蓝亦搏商贸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2024年1月26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交举报线索,对安徽蓝亦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的某商品中使用“限时促销 下单1件7.5折”,在该商品链接中未标明促销活动期限,且开展限时促销前后该商品的价格未发生变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3月12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整改;2.没收违法所得1239.17元;3.罚款3000元

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不正当促销行为日益多发。此案的查处,体现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促销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以及持续营造企业健康发展、群众放心消费的良好市场环境的决心。

办案单位:肥西县市场监管局

选送单位:合肥市市场监管局

四、武某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4月9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交案件“2023年8月1日,公安部下发线索:宿州网民李某通过微信圈为淘宝、抖音、拼多多等平台的多家商户提供刷量、刷虚假好评的业务。”。经查,2022年8月份当事人武某某与罗某(另案处理)商议从事淘宝刷单控评业务,约定所得利润平分。当事人在广州联系需要利用虚假刷单、虚假好评方式提高网店销量的淘宝店铺,交由罗某对接店铺并负责具体刷单。罗某与需要刷单店铺对接后,安排李某(罗某妻子)组织人员操作。经统计,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当事人和罗某、李某三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共获取利润48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2万元。

刷单炒信为一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无法准确判断商品的真实情况,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案的查处,对同类型通过虚假造势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净化市场、营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释放了强劲的信号。

办案单位: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

选送单位: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五、固镇县券小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案

2024年8月23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固镇县网络安全通报称固镇县券小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券小妹’App,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风险与漏洞检测等方面的风险。”。经查,当事人开发的淘宝优惠券APP:券小妹APP于2020年技术开发完成,并上架至各个应用市场。使用APP需要通过获取用户信息才能给用户领券使用,在APP后台可以查看所有用户的个人信息。当事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没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消费者同意,期间无违法所得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决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数字化迅猛发展,APP违规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成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急剧增加。案的查处,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要全面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在消费者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后收集必要信息,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办案单位: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送单位: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安徽际横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5月6日,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交易日常巡查中发现,安徽际横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抖音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容与经扫描该食品经营许可证二维码显示出的内容不一致。经查询食品经营许可系统,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参照其它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利用修图软件修改拼接了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上传到抖音商城进行公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78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4000元。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件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致使执法人员对其难以发现和监管,同时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可能无法做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的进货查验、储存、风险、事故处置等制度、义务,食品安全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七、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大姐炸鸡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7月10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谢家集区蔡大姐炸鸡店现场检查,发现其分别在“饿了么”和“美团外卖”外卖平台开办的名为“Bigbear韩国炸鸡(谢家集店)”和“Bigbear韩国炸鸡(火鸡面·谢家集店)”的网店,存在经营的部分餐食商品只能“多份起购”,且均无对应菜品的小份餐可以选择。经查,当事人出于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店,对销售的餐食商品进行了只能多份起购的设置,且均无对应菜品的小份餐可以选择。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防止食品浪费,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此案的查处,对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为,构建反食品浪费社会共治机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办案单位: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

选送单位:淮南市市场监管局

八、恒久智能充电器(淘宝店铺)销售假冒“雅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2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有关其2024年5月25日在恒久智能充电器(淘宝店铺)购买了雅迪电动车充电器后发现产品标注不规范,怀疑假冒的投诉件。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雅迪电动车充电器的情况开展调查。经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产品。依据GB42296-2022,上述产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熔断器和电源软线及输出线项目检测不合格,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充电器数量超过3000个,经营额超过5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雅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发生。案件的查处,对办理该类案件能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办案单位:池州市市场监管局

选送单位:池州市市场监管局

九、广德萌宝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工业产品案
    2024年7月22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五级贯通系统派发线索核查,发现“拼多多平台网店‘布听话童装旗舰店’和‘启班童装旗舰店’销售的儿童服装,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标准中‘婴幼儿及 7岁(130CM) 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的要求”。经查,广德萌宝服饰有限公司从事服装生产、加工、销售,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网店“布听话童装旗舰店”和“启班童装旗舰店”,上述商品为当事人生产、销售,连体衣颈部存在绳带且商品详情标称尺码身高含130CM以下。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10月29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856元;3.罚款856元。

童装产品质量关系着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销售童装的网络经营者应知法守法、合规经营。此案件的查处,有效制止了存有安全隐患的童装在线上线下市场流通,守护了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办案单位:广德市市场监管局

选送单位:宣城市市场监管局

十、马鞍山智客纵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法律禁止论文代写代投服务案

2024年1月2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核查,发现马鞍山智客纵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开展学术论文代写代投服务。当事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提供学术论文的代写代投服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禁止服务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3月15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3.罚款13000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此案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机结合,解决了对该类案件处罚的操作性问题。此案的查处为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起到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