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24 16:02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南市监处罚〔2025〕186号

当事人:芜湖银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180户企业(名单附后)。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局从2024年11月份开始了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工作。根据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从《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导出2022年度和2023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市税务局核查并反馈的报税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梳理了我县辖区2022年度和2023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名单。并于2024年11月28日南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实地检查核实芜湖银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180户企业,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2025年1月6日本局对芜湖银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180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5年1月9日,本局通过南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督促芜湖银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180户企业补办年报并信用修复、变更企业登记事项、注销营业执照等。

芜湖银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180户企业2022年度和2023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拨打当事人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2025年2月12日,本局通过南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补办年报并信用修复、变更企业登记事项、注销营业执照等。在公告期间,芜湖银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180户企业在本局发布提示性公告的规定期限内仍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南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证明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未年报公示当事人发布催报通知;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和图片,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3.南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证明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当事人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的清理方式和履行义务期限。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25年2月12日,本局根据以上事实在南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过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5〕8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其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芜湖银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180户企业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

附:吊销公司名单

吊销公司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