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213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5〕213号 |
南陵县詹述华香纸店销售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的产品案 |
南陵县詹述华香纸店 |
92340223MA2UAXD99W |
詹述华 |
当事人销售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的产品,涉案物品货值金额9元,违法所得2元。 |
当事人销售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标识有“中华”“五粮液”“冥府茅台酒”字样的殡葬用品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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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