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5〕231号 |
肖加华使用伪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
肖加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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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结合本案,当事人持伪造特种设备证件从事叉车作业,存在主观故意,并有一定风险隐患,考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0.05万元整。 |
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