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282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5〕282号 |
南陵县汇添化妆品零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
南陵县汇添化妆品零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92340223MADBC2X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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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尾 |
发布虚假广告。 |
南陵县汇添化妆品零售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本)》【307】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佰陆拾元(¥:0.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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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