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281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5〕281号 |
南陵县曹务刚烟酒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
南陵县曹务刚烟酒店 |
92340223MA8PC2KA4P |
朱华贵 |
南陵县曹务刚烟酒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未索取供货商资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年白酒30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20年白酒2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白酒1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白酒41瓶、口子窖小池窖白酒4瓶; 3、罚款人民币0.2万元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