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5〕283号

发布时间:2025-05-27 16:28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南市监处罚〔2025〕283号

南陵县易满客超市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南陵县易满客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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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匡智

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00059元;2.罚款0.02万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