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应急管理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㈡、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
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㈠、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㈡、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㈢、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㈣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㈡、业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㈢、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