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应急管理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1-08-13 16:45信息来源: 南陵县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南陵县应急管理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监管部门 监管事项 对应的许可事项 监管事项子项 监管对象 监管措施 设定依据 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 监管层级
名称 类型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应急管理部 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的监管 第三类 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的行政检查 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制定检查计划;2、现场检查;3、提出整改意见。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相关单位的专职消防队的监管 第三类 对相关单位的专职消防队的行政检查 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1、制定检查计划;2、现场检查;3、提出整改意见。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监管 第三类 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行政检查 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1、资料审查;2、现场检查;3、提出整改意见;4、备案结果通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未按要求备案进行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监管 第三类 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2、开展行政检查;3、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4、作出处罚决定;5、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重点行业、领域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的监管 第三类 对重点行业、领域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建设的行政检查 重点行业、领域和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资料审查;2、现场检查;3、提出整改意见;4、备案结果通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一类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国家级、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一类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国家级、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一类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国家级、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一类 对涉及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国家级
应急管理部 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一类 对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1、现场核查;2、组织专家评审;3、提出整改意见;4、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5、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国家级
应急管理部 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一类 对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国家级
应急管理部 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一类 对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国家级
应急管理部 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一类 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1、现场核查;2、组织专家评审;3、提出整改意见;4、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5、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一类 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一类 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第一类 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第一类 对化工、医药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第一类 对化工、医药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一类 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设区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一类 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七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设区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一类 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的行政处罚 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四)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六)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七)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设区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一类 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行政处罚 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设区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一类 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行政处罚 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设区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一类 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设区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一类 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设区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一类 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设区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监管 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一类 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1、现场核查;2、组织专家评审;3、提出整改意见;4、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5、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国家级、省级、市级
应急管理部 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监管 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一类 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单位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国家级、省级、市级
应急管理部 对烟花爆竹生产的监管 烟花爆竹生产许可 第一类 对烟花爆竹生产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4、组织专家评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烟花爆竹生产的监管 烟花爆竹生产许可 第一类 对烟花爆竹无证生产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2、作出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烟花爆竹生产的监管 烟花爆竹生产许可 第一类 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2、作出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烟花爆竹批发的监管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第一类 对烟花爆竹批发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批发许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4、组织专家评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设区的市级
应急管理部 对烟花爆竹批发的监管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第一类 对烟花爆竹批发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2、作出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设区的市级
应急管理部 对烟花爆竹零售的监管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第一类 对烟花爆竹零售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4、组织专家评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烟花爆竹零售的监管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第一类 对烟花爆竹零售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2、作出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监管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第一类 对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第二款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监管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第一类 对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监管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第一类 对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监管 第三类 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设区的市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监管 第三类 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设区的市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监管 第三类 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设区的市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一类 对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条第二款: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一类 对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一类 对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省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第三类 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设区的市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第三类 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设区的市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第三类 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设区的市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第三类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第三类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监管 第三类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管 第三类 对海洋石油专业设备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2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二十条:海洋石油的专业设备应当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资料审查;2、现场检查;3、提出整改意见;4、出具检验报告。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未按要求整改进行处罚。 国家级(海油安监办各分部、监督处)
应急管理部 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管 第三类 对海洋石油专业设备的行政处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的。 行政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备案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国家级(海油安监办各分部、监督处)
应急管理部 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管 第三类 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2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十三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于试生产前4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五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1、资料审查;2、现场检查;3、提出整改意见;4、备案结果通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未按要求备案进行处罚。 国家级(海油安监办各分部、监督处)
应急管理部 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管 第三类 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的行政处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设施、作业设施未按规定备案的; 行政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备案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国家级(海油安监办各分部、监督处)
应急管理部 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管 第三类 对海洋石油作业应急预案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2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应当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备案。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九十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并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1、资料审查;2、现场检查;3、提出整改意见;4、备案结果通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未按要求备案进行处罚。 国家级(海油安监办有关分部)
应急管理部 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管 第三类 对海洋石油作业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2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四十三条: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行政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备案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国家级(海油安监办有关分部)
应急管理部 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管 第三类 对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2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二十一条: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1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外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九条: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1、资料审查;2、现场检查;3、提出整改意见;4、备案结果通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未按要求备案进行处罚。 国家级(海油安监办有关分部)
应急管理部 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管 第三类 对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的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设施、作业设施未按规定备案的; 行政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备案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国家级(海油安监办有关分部)
应急管理部 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管 第三类 对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十三条: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延长测试设施的书面报告和下列资料。 1、资料审查;2、提出整改意见。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国家级(海油安监办有关分部)
应急管理部 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管 第三类 对海上石油弃井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八十三条: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进行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30日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送下列材料……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内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完善。第八十六条 永久弃井时,所有套管、井口装置或者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清除作业。对保留在海底的水下井口装置或者井口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报告。 1、资料审查;2、提出整改意见。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国家级(海油安监办有关分部)
应急管理部 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管 第三类 对生产、作业设施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时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八条: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第十二条 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第十六条 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1、资料审查;2、提出整改意见。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国家级(海油安监办有关分部)
应急管理部 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管 第三类 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1990年10月5日原能源部令第4号)第五条:油(气)审查设施检验实行发证检验制度。……安全办公室对发证检验实施监督。2、《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2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二十七条:海油安办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的设计审查程序、检验程序进行监督。 1、资料审查;2、现场核查;3、提出整改意见;4、对违法行为监管执法。 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严格开展发展检验活动责令整改;3、未按要求整改予以处罚。 国家级(海油安监办、海油安监办各分部)
应急管理部 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监管 第三类 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的行政处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年2月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2015年5月26日第78号令修正)第四十三条: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 行政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国家级(海油安监办、海油安监办各分部)
应急管理部 对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 第三类 对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日常执法检查;2、专项执法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整改;3、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管 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一类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企业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1、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2、公开发布执法计划;3、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4、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3、发现问题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相关工作、暂停资质、罚款等处罚;4、发现问题需要撤销资质的,报请资质认可部门撤销其资质。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资格核准(第一类)注册审批(第二类) 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1、省级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2、县级以上消防机构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实施处罚;4、注销、撤销、吊销相应资格。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资格核准(第一类)注册审批(第二类) 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撤销注册;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4.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资格核准(第一类)注册审批(第二类) 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注册的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撤销注册;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4.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资格核准(第一类)注册审批(第二类) 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撤销注册;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4.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资格核准(第一类)注册审批(第二类) 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注册的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撤销注册;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4.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资格核准(第一类)注册审批(第二类) 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撤销注册;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4.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资格核准(第一类)注册审批(第二类) 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撤销注册;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4.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资格核准(第一类)注册审批(第二类) 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撤销注册;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4.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第二类 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1、省级消防部门机构监督抽查计划;2、县级以上消防机构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实施处罚;4、注销、撤销、吊销相应资格。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第二类 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撤销注册;(省级)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第二类 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注册的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撤销注册;(省级)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第二类 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撤销注册;(省级)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第二类 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注册的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撤销注册;(省级)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第二类 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撤销注册;(省级)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第二类 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撤销注册;(省级)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第二类 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册消防工程师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撤销注册;(省级)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活动;3、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第二类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警告,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4.撤销、吊销资质,责令停止执业;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第二类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责令停止执业;(省级)2、吊销相应资质;(省级)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5、警告,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一类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提出申请;2、现场检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实施处罚。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一类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2、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一类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设施、器材和火灾隐患相关问题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2、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
应急管理部 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一类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决定处罚,送达;5、执行。 1、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2、罚款。 省级、市级、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