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县应急管理局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单位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三)加强事后公开。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南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完善文字记录。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二)规范音像记录。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三)严格记录归档。如有行政处罚行为产生,需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2021年9月29日
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进一步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60号)精神,规范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公正、有效,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区农水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应急局机关有关科室和局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县应急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 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五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局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九条 执法机构对局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局法制机构复审。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局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