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县应急管理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防止和纠正违法行 政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有错必究,公开、公正,实事求是,责罚相当,责任 自负,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本规定所称执法违法,指执法人员执行职务中有意违反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下列情形的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 一 ) 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执法局行政处罚决 定的;
( 二 ) 经县人民政府或市城管执法局复议,决定撤销、变更 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 三 )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 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执法局行政行为有错误的。
四、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违法责任:
( 一 ) 违反法规规定,对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或者对不应当 立案的而立案的;
( 二 ) 违法或者非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 的;
( 三 ) 违法或者非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 财产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 四 ) 违反规定不告知或剥夺当事人相关权利的;
( 五 ) 故意伪造、涂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下列情形属执法人员责任过错, 应予追究:
( 一 ) 超越或滥用职权管辖的;
( 二 ) 没有法定执法依据的;
( 三 ) 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
( 四 ) 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或使用不当的;
( 五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的;
( 六 ) 失职渎职,把关不严,贻误或丧失时机的;
(七) 责任认定显失公平、公正的;
( 八)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九) 取证不准确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致使难以获取或丢 失、损毁的;
(十) 不按规定使用罚款票据的;
( 十一 ) 暂扣、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款和扣留没收财物 的;
(十二) 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影响案件处理的; (十三) 泄露处罚案件办理秘密的;
(十四) 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 由行使职权的 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 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 (次) 的,共同承担责 任。
承办人、勘验人、记录人执法违法的, 由其承担责任。
批准人、审核人同意承办人意见造成执法违法的,共同承担 责任。批准人、审核人否定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违法的, 由批准人、审核人承担责任。 因承办人隐瞒重要证据、主要情节,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批准人、审核人决定错误的, 由承办人承 担责任。
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执法违法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
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执法人 员不承担责任:
( 一 )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
( 二 ) 法规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 三 ) 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
八、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 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 一 ) 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给予批评教育;
( 二 ) 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暂扣 执法证件;
( 三 ) 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 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错案责任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 一 ) 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
( 二 ) 明知有错而坚持不纠或阻碍调查追究的;
( 三 ) 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四 ) 篡改、伪造、损毁证据的;
( 五 ) 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 六 ) 犯错误并受纪律处分未满一年的;
(七) 对举报、投诉、控告或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 八) 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 轻其责任:
( 一 ) 执法过错责任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 二 ) 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 三 ) 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 危害后果加重的。
十一、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 任:
( 一 ) 因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或命令导致错案的;
( 二 ) 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 错案的;
( 三 ) 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并及时纠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
( 四 ) 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十二、执法局法制机构负责经局长批准或局务会议认定的执 法违法和错案立案审核,依照《安徽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等法规规定审核后,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并负责处理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十三、执法人员可就本规定的情形, 向督察室反映,也可直 接向局长汇报或向县政府法制办举报。
十四、本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况,分别记入单位和个人全方位 目标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