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南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标题】
南陵县张小功便利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类违法
【关键词】
行政处罚 非法经营 烟花爆竹
【要旨】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3日,接举报,南陵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南陵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弋江镇镇政府和南陵县安兴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对南陵县张小功便利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进行了查处,在其许可地点附近查获烟花爆竹68件(非我县批发公司)。2021年11月29日,南陵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店主要负责人张小功开展调查询问,确认南陵县张小功便利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理由及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南陵县张小功便利店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没收暂放在南陵县安兴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作证据保全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经查:南陵县张小功便利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对其批评教育立案处罚。
【法律适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