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南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13 15:27信息来源: 南陵县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石静 字体:【  


工山镇、三里镇、何湾镇、家发镇政府,县非煤矿山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全县各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非煤矿山实现安全高质量发展,按照《芜湖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芜安办〔20248号)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压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一)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并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非煤矿山及其上级企业实际控制人每月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

(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加强责任落实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严格落实技术服务机构职责。矿山相关的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许可及能力范围内,接受相关委托,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设计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合规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四)加强安全责任落实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安全整治的重点内容。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对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服务活动中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抄告资质认定部门或同级行业监督部门。

(五)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统筹协调。非煤矿山专委会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经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镇或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六)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实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逐矿逐库明确包保责任人,制定包保责任清单,落实包保措施主要负责要带头下沉一线了解真实状况,对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紧盯不放,不见落实不松手。全面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存在重大区域性致灾因素,不得新设矿山,已设的矿山应停产停建直到灾害因素消除。自然资源和规划、经信、公安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要严厉打击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越界超层等非法开采的,应及时移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处置。

二、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质量

(七)提高企业自查自纠质量。矿山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和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高陡边坡、采掘施工、运输提升、爆破作业、动火作业、检维修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重点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发现存在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八)提高矿山安全监管检查质量。加强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其中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结合非煤矿山生产作业特点,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方式,检查企业真实生产状况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九)强化打击措施。县经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和属地镇要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重点打击无采矿许可证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非法采矿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以及其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凡发现非法采矿行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无证照、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或者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县政府关闭。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对盗采地点要采取封堵道路、炸毁洞口、落实盯守人员等有效措施,避免盗采重复发生。

(十)提升技术手段。通过矿区人员定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运输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点等监测,多因素分析、综合比对,深挖细究矿山违规开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视频监控、销售数据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废弃矿山、采场、破碎场的重点监管,及时发现非法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一)畅通举报奖励。县安委办设立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受理全县矿山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举报,对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十二)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矿山企业应当查明矿山受影响区域采空区、废弃矿井、地下水、区域地质构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隐蔽致灾因素,分析存在的灾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防范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隐蔽致灾因素不清楚的矿山,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未查清隐蔽致灾因素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严格落实紧急撤人制度地下矿山企业发现透水征兆、遇极端天气时,要及时启动预警叫应响应回应机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

(十三)严格重大灾害治理违法违规查处。严格落实边坡坍塌重大风险各项管控措施,对露天矿山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发现探放水造假、禁采区违规采掘作业、紧急情况不撤人等情形的,严格处理处罚严厉整治查处三堂一舍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五、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十四)提升矿山企业负责人素质。充分配齐配强机构和人员,五职矿长必须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通风、矿建等矿山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技术人员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为中专以上矿山主体专业毕业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对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十五)提升矿工安全素质。矿山企业必须分专业、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至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不得安排上岗作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坍塌、火灾等)疏散逃生应急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应急处置要求,形成常态化机制。对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十六)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十七)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进行严格论证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加快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确保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
   (十八)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矿山政策处理未到位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定的建设期内完成,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一年还需要再延期的,应该按照规定报有权限的审查部门重新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核定是否同意延长建设期。

(十九)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复工复产管理。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要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矿山证后监督检查,对取证以后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及时提请暂扣、注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因为节假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停工停产后需复工复产的,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组织验收,合格以后方可复工复产,对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必须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二十)严格事故调查处理。矿山企业和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大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调查力度,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发生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十一)加强事故警示教育。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把事故警示教育融入日常监管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要加大对典型事故案例、重大险情案例、重大事故隐患、典型处罚案例的媒体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强化防范措施,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南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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