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内部,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按规定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以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各股(室)、执法大队、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第七条 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界定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股(室)或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报请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办公室。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