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修订版)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本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县应急局及其下属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公开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八)需要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南陵县应急管理局”,并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通信地址:安徽省南陵县应急管理局203办公室(安徽省G318南陵县气象局东北100米);联系电话:0553-6825592;邮政编码:2413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地址:安徽省南陵县应急管理局203办公室(安徽省G318南陵县气象局东北100米)。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553-6825592。
3.网页申请。请登南陵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结合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